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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梁山:占用耕地建厂房,地户强烈要求恢复原状

来源: 新华都市网 时间:2023-08-11 12:09 作者:宋青青 浏览: ->手机浏览此文章

山东省梁山县杨营镇大吴村的刘善兴、刘善光为了解除合同拿回土地可谓是煞费苦心,先后通过起诉、信访求助媒体等途径,至今依旧不能拿回土地。不仅是刘善兴、刘善光,就是他们村里的好多村民也颇有怨言,拿不回来、不能恢复原状,村里的土地总亩数也会减少,就会成为全村和村集体的损失。

 

承包土地建厂房,诉讼维权

梁山县人民法院(2022)鲁 0832 民初 3409 号民事判决书,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 08 民终 7102 号民事判决书阐明了刘善兴与王志民的诉讼事实。

2015年1月,山东省梁山县杨营镇大吴村的刘善兴、刘善光分别将自己的3.5亩、2.3亩基本农田承包给王志民,约定承包期间承包方拥有土地所有使用权,在正常交租的情况下,合同有效期顺延,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土地,不得终止合同。

王志民辩称,2014年底准备筹建郓城田野装饰有限公司,经与刘善兴、刘善光及梁山县杨营镇李庄村、五里庙村、大吴村的地户协商,承包了共计 23 亩土地建设厂房,合同签订后,即刻进行施工,投资 200 万元建设了厂房、办公场所、职工宿舍、食堂以及硬化了地面。2021年由于原企业不景气,被告将原来的企业转化为梁山金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时,就明确了被告用来盖厂房,原告这些年也一直认可,可自2021年7月份原告却不领取租金,被告多次打电话,原告只说有事就是不去领取租金,别的地户都早已按时领取了租金,原告自己不要租金,又起诉被告,不知有什么隐情。被告随时都可以给付租金,因为厂房投资巨大,且刘善兴、刘善光的土地在厂房的中央无法拆除,如果解除合同,恢复土地原状,拆除厂房及地上建筑物,损毁硬化路面,损失是非常严重的。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法定解除的事由,且被告是否存在违法用地的行为,应由有关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及查处。原告以此作为依法解除双方所签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设施农用地备案难言合法占地

刘善兴、刘善光所说的土地均持有发包方为梁山县杨营镇大吴村村民委员会的正式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注明地块是基本农田。

梁山金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王志民)所办理的设施农用地备案表显示签批时间为2021年5月26日,养殖场拟建地点是杨营镇李庄村,申请面积为8.6415亩,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杨营所只有负责人签字,没有加盖公章。

包括刘善兴、刘善光在内的大吴村部分村民认为,梁山金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实际上是畜牧交易市场,现场也是金泰牧业交易市场,在2023年5月才改为金泰牧业。

金泰牧业实际占地23亩,土地涉及杨营镇李庄村、五里庙村、大吴村三个村,仅持有李庄村8.6415亩土地的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不仅存在少批多占的嫌疑,还缺少基本农田上建设设施农用地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手续。

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养殖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乡镇政府应当将拟建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认定,出具意见。未经同意的,项目不得动工建设。

法院认为,是否存在违法用地的行为,应由有关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及查处。刘善兴、刘善光等人除了信访举报,相关媒体也找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局等职能部门,但是至今,除了杨营镇相关领导介入协调处理外,没有县级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的消息。

笔者认为,梁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局和杨营镇党委政府应该查明金泰牧业是畜牧养殖企业还是畜牧交易企业,是否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存在设施农用地少批多占的情况,是否属于永久基本农田需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踏勘,出具意见等一系列问题,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给刘善兴、刘善光等群众一个客观、公正的答复。(本网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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