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刘海洋,是兰考四季同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四季同达)的法人。2017年,经人介绍认识李好果,他声称方城县县长(同时兼任“三河一廊”项目指挥部指挥长)、发包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十一局)、三河一廊项目总负责人都非常熟,并称已于2017年1月21日与十一局签订了《意向协议书》,可以做主将龙泉公园绿化工程分包给我公司,于是,我公司于2017年11月与李好果的河南祥奕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祥奕置业)签订了一个亿的《绿化工程分包施工协议书》。
协议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工程一直未开工,直到2018年10月工程开工前,我公司与李好果协商一致同意将2017年签订的协议作废,并重新签订一份两个亿的《绿化工程分包施工协议书》(包含龙泉公园东西区)。
新的协议签订后,我公司带领100余工人进场施工,直到2021年7月1日,龙泉公园正式开园,两年零九个月的施工期内工程量达2亿元以上,而十一局仅支付了7300万元(含材料款),我公司垫付款项约有一亿五千余万被拖欠。
目前,我们的工人已有一年多没发工资,多次找李好果和十一局催要工程款,他们却一直找理由推脱,被逼无奈将祥奕置业和十一局起诉至法院,并依法提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2021年12月2日该案件以直播的方式第一次开庭,庭后方城县法院对我公司律师进行了询问:关于我公司与十一局、祥奕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虽然对十一局账户进行了财产保全,但十一局提出异议,并用三河一廊剩余工程款作为反担保,申请解除对其公司账户的冻结,法院考虑到企业需要正常经营,省高院也有指导案例,问我公司对十一局提出的解除申请是否有异议?如果有异议可以在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我公司律师当即表态肯定不同意解封。
12月4日,我公司的律师向方城县人民法院寄出的《陈述意见》和股东贺爱春本人的录像视频均明确表示,无论是贺爱春本人,还是四季同达的所有股东和员工的意见全部是:坚决不同意解封十一局被查封的账户!并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出质疑:同样是企业,国企和私企为啥受到不一样的对待?
2021年12月18日,我公司律师接到方城县法院通知,法院决定解除十一局被冻结的账户,并已出具裁定,让我们去领裁定,我们感觉非常不公平,十一局提出用三河一廊剩余工程款作为反担保解封账户是不可行的,因为方城县三河一廊工程是PPP项目,我们都知道PPP项目签订的都是长达几十年的项目协议,即使法院支持了我公司的诉求,我公司也很难及时拿到工程款,届时,我们公司的股东、员工和施工工人上千个家庭将如何生存?这样的保全还有什么意义?
总书记曾说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可在方城县法院却感受不到公平正义!为什么法院能为十一局的经营着想,却完全不顾私企的死活?请问方城县人民法院,你们就是这样践行总书记的话吗?
协议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工程一直未开工,直到2018年10月工程开工前,我公司与李好果协商一致同意将2017年签订的协议作废,并重新签订一份两个亿的《绿化工程分包施工协议书》(包含龙泉公园东西区)。
新的协议签订后,我公司带领100余工人进场施工,直到2021年7月1日,龙泉公园正式开园,两年零九个月的施工期内工程量达2亿元以上,而十一局仅支付了7300万元(含材料款),我公司垫付款项约有一亿五千余万被拖欠。
目前,我们的工人已有一年多没发工资,多次找李好果和十一局催要工程款,他们却一直找理由推脱,被逼无奈将祥奕置业和十一局起诉至法院,并依法提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2021年12月2日该案件以直播的方式第一次开庭,庭后方城县法院对我公司律师进行了询问:关于我公司与十一局、祥奕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虽然对十一局账户进行了财产保全,但十一局提出异议,并用三河一廊剩余工程款作为反担保,申请解除对其公司账户的冻结,法院考虑到企业需要正常经营,省高院也有指导案例,问我公司对十一局提出的解除申请是否有异议?如果有异议可以在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我公司律师当即表态肯定不同意解封。
2021年12月18日,我公司律师接到方城县法院通知,法院决定解除十一局被冻结的账户,并已出具裁定,让我们去领裁定,我们感觉非常不公平,十一局提出用三河一廊剩余工程款作为反担保解封账户是不可行的,因为方城县三河一廊工程是PPP项目,我们都知道PPP项目签订的都是长达几十年的项目协议,即使法院支持了我公司的诉求,我公司也很难及时拿到工程款,届时,我们公司的股东、员工和施工工人上千个家庭将如何生存?这样的保全还有什么意义?
总书记曾说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可在方城县法院却感受不到公平正义!为什么法院能为十一局的经营着想,却完全不顾私企的死活?请问方城县人民法院,你们就是这样践行总书记的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