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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延边分行违法遭罚 分行行长张光华遭警告

来源: 华夏民生网 时间:2020-12-24 21:15 作者:admin 浏览: ->手机浏览此文章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延边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延银保监罚决字〔2020〕10号)显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银行”)延边分行存在用信贷资金直接承接委托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行长张光华为相关责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及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延边银保监分局对吉林银行延边分行罚款30万元,对行长张光华给予警告,责令吉林银行延边分行对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吉林银保监局关于核准张光华任职资格的批复(吉银保监复〔2020〕137号)显示,2020年4月17日,经审核,核准张光华吉林银行延边分行行长任职资格。 

  资料显示,2007年10月,在原长春市商业银行基础上重组设立吉林银行。截至2020年9月末,吉林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韩亚银行,持股比例为12.73%;第二大股东为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73%;第三大股东为长春市融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8.89%。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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